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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10月,赵某在某经销商开设的某4S店购买某品牌汽车,购车同时,赵某与该经销商签订了《“三保无忧”服务买卖协议书》,花费6300元购买了服务套餐,服务期限从2025年10月至2027年10月。2025年8月,赵某发现该4S店已闭店,原4S店的工作人员也已离职,遂将开设该4S店的经销商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对方返还费用6300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赵某与某经销商签订《“三保无忧”服务买卖协议书》,约定赵某为其从该经销商处购买的汽车购买“三保无忧”项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该经销商开设的某4S店闭店,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经销商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关于退费金额,经销商收取的6300元服务费系赵某预先支付的2025年10月至2027年10月的服务费用,因经销商未能如约为赵某提供上述服务,赵某主张经销商退还服务费63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与经销商签订的《“三保无忧”服务买卖协议书》解除;经销商退还赵某服务费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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