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恋人”直播人气进行的打赏,性质如何认定?

2026-04-05 10: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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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原告大帅与网络主播小美经某直播平台相识,于2020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帅为提升小美直播间人气、维系恋爱关系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先后在多个直播平台向小美打赏累计200余万元,另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支付70余万元,并出售了自身名下唯一住房。后双方分手,大帅以案涉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且自身陷入经济困难,诉至法院请求小美返还全部款项。小美则抗辩大帅的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不符合赠与撤销条件,且款项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应结合交往过程、财产价值、经济能力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一般情况下,小额合理财物属无偿赠与,交付即生效;大额财物赠与未明示但暗含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愿望的,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主张返还。本案中,双方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商议结婚及见家长事宜,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明确,案涉大额转账与打赏均属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赠与条件未成就,小美应予返还。其中,银行、微信转账部分扣除“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并抵销往来后,小美应返还18万余元;直播打赏部分,大帅明知平台规则与主播非全额获益,打赏超出普通粉丝范畴,其本人获得直播服务与精神满足,对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小美在平台按比例抽成后获得的实际获益,酌情支持返还70万余元;同居期间日常支出属于共同开销,双方相关主张均不予支持。综合全案事实与同居时长等因素,法院判令小美向大帅返还共计8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普通打赏多为消费行为,双方恋爱同居两年多,案涉款项明显超出日常交往合理限度,并非单纯消费,且小美认可恋爱以结婚为目的,依法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落空后,大帅主张返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综合过错、同居时间、平台分成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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