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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主要是:
1.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根据。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而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所处的刑罚也不同。本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列基本是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罪行轻重决定的。
2.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根据。本法分则又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并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这样就为司法工作人员根据行为人的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正确适用刑罚留下了灵活的余地。由此可见,本法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本法于本条明确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意义,不仅保障犯罪分子受到公平合理的刑罚,也有利于刑法特殊预防功能的实现,而且通过司法机关严格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执法活动,能够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此外,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化,必将强化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刑事立法、司法意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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