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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主要是:
1.本法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个刑罚体系按照各种刑罚方法的轻重次序分别加以排列,并且各个刑罚方法互相区别又互相衔接,结构严谨,主附配合,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运用,这就为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本法总则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从而明确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3.本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形态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例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失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等等。
4.本法总则还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例如累犯制度,自首、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等。在这些规定中,累犯因再犯可能性大而从重处罚;自首、立功因其人身危险性较小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首要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减刑是因为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假释也是因为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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