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方法(二)

2026-04-05 1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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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涉黑犯罪,往往都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同时或被控多个罪名。如果能将其涉嫌或被控的某个或某些罪名减掉,其罪行当然就减轻了。从结果上看,由于罪名减少,罪名减轻,相应的刑罚也就轻了。今天,我们讨论“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方法(二):减少罪名个数。

  (一)运用罪数理论辩护。运用刑法罪数理论,将被分解指控为数罪的行为辩为一罪。有些行为按照刑法的犯罪构成看,构成不同的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理论及《刑法》的规定,按照一罪处理,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刑事辩护律师要对属于这种情况的犯罪有所了解,以便遇到类似案件,能将其论证为一罪,减少罪名个数。一罪的类型有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集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二)通过辩护不构成某罪来减少罪名个数。例: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在江苏某市经营景园大酒店,京石公司等经济实体,期间,陆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审法院作出认定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有罪判决。辩护律师提出

  1、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应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2、原审判决认定寻衅滋事定罪的,只有少数一部分行为。

  3、原审判决认定非法拘禁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作出撤销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

  作者简介:刘国良,民革党员,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衡水市好人网法律顾问、衡水市手牵手孤困儿童关爱志愿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衡水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方面的诉讼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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