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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规定的很多罪名,都是以犯罪所得财物数额、价值、犯罪对象的数量,造成损失数额,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主要依据,在上述因素中,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后,数额大小,损失大小,数量多少等就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今天,我们讨论“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方法(三),对这类案件进行辩护,就应该关注涉案相关数据,通过减少数量来减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责。
(一)以涉案财物价值和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1、对涉案的部分财物作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认定的辩护。
2、对确定涉案财物价值的依据提出质疑,进而将部分涉案财物排除,或降低其价值。
(二)以经营额或获利额决定的犯罪。
1、对于指控中确定经营行为的证据提出质疑,力求减少被指控的经营行为。
2、对指控的经营额或者获利额的计算依据和方式提出质疑。
(三)以造成损失数额来决定的犯罪。1、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在实际损失中,有无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损失增大。3、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准确。
(四)以犯罪对象数量来决定的犯罪。在辩护时,首先确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比如盗窃案件的赃款、赃物是否是本案被告人所盗,毒品犯罪案件中,随案移送的毒品是否是本案被告人所制造、运输或贩卖的。在犯罪对象确定无疑后,就要考虑对数量的计算依据、方式、程序等是否合法有效。
(五)以后果严重程度来决定的犯罪。以严重后果作为决定罪责轻重依据的罪名,有的在《刑法》条文或者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有的没有规定。只要通过辩护,将公诉机关认定的“严重后果”否定或者使其存疑,被告人当然就会被处以较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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