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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常是指把法律作为同一尺度适用于全体公民,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口号。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就提出了初步的天赋人权学说。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洛克、卢梭,针对封建专制和封建特权先后提出了“天赋平等论”和“自然平等论”,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一原则,最早记载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里。《宣言》第6条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可见,资产阶级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封建法律维护的等级与特权制度的直接否定,具有历史进步性。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中所公认的立法和司法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不仅是宪法原则,也贯彻到各种部门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仅在许多国家普遍被确立为宪法原则,而且在国际人权公约上也作了明确的规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强调法律要平等地适用于一切公民,反对特权,反对歧视。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含义:(1)一切公民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2)一切公民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平等处罚;(3)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得受到任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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