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的规定(一)

2026-04-06 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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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管辖是指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主要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有争议、管辖不明、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指定管辖的结果通常要通过移送管辖来实现,所以这两种管辖一起介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提级管辖。顾名思义就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注意,上级人民法院必须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且要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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