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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升级管辖。即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管辖权有争议和管辖不明时的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谁先立案谁先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20条第1款规定,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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