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的规定(二)

2026-04-06 18:06:50

913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2.升级管辖。即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管辖可以区分为应当移送和请求移送两种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管辖权有争议和管辖不明时的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即谁先立案谁先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20条第1款规定,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民事诉讼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