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2026-04-08 15: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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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体现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刑罚轻重应当与①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②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刑罚对“事”(罪行)还是对“人”(犯罪人)?《刑法》第5条表明“既对事又对人”。“罪行”(事)主要指犯罪的危害性(包括行为方式、危害结果、情节和主观恶意);“责任”(人)主要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对事”,要求同罪(事)同罚,体现公平(报应);“对人”,注重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体现预防犯罪目的。可以说,刑法每一项制度都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对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聋又哑的人,从轻处罚;对犯罪中止、未遂、预备、从犯、胁从犯、教唆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从轻处罚;对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从重处罚,都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第61条之量刑原则密切关联,因此量刑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均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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