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

2026-04-10 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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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刑法效力所及的地域,即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刑法何时生效、失效以及其对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无不在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问题作出规定。不过,各国由于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主张不问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种主张的出发点是维护国家主权。就此而言,属地原则固然维护了国家主权,但对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以及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危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适用本国刑法,则不利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对国家及公民利益的保护,因而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单纯采用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主张不问犯罪人的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也不问被害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是本国人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可以弥补属地原则的不足,但单纯采用这一原则,会使外国人犯罪得不到处罚,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及公民的利益,因而现代各国没有单纯采用属人原则的。

  (3)保护原则:主张不问犯罪地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也不问犯罪人的国籍如何,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这一原则作为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补充,可以弥补它们的不足,确实值得肯定,因而它已为世界各国刑法典比较普遍地采用。

  (4)普遍原则:主张不问犯罪在何处实施、犯罪人国籍如何,也不问侵害何国的利益,只要实施犯罪,任何国家都可以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认为,不论犯罪人是哪国人,也不论在何国犯罪,对社会都是一种危害,因而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而予以惩处。但这种意义上的普遍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未采纳。因为各国国情不同,刑事立法互不一致,甲国认为是犯罪的,乙国未必认为是犯罪,以致上述原则很难执行。

  (5)折中原则。主张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这就是说,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这种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比较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所以能为各国所接受。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主要涉及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和新法对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等问题。

  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各国的做法大致分两种:一是刑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而刑法的失效时间,通常也有两种: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二是在新法生效后旧法自然失效。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原则:第一,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第二,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第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第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新法处理。上述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诸原则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亦采用了这一原则。

  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刑法的效力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对于正确运用刑法同各种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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