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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明令失效与自然失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是指刑法终止效力的时间,终止效力后就不能再适用。刑法的失效时间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明令失效,另一种是自然失效。
所谓明令失效是法律明确规定某个法律的失效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是确定的。自然失效是指新法实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这种自然失效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是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如果对某一个相同的问题,新法作出了一个新的规定,自然就取代了旧的规定。因此,新法的生效必然意味着旧法的失效。自然失效情况的复杂性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个法律失效了,因此就有个判断问题,司法人员对旧法是否失效进行判断。
在某些情况下,自然失效情况就更为复杂,因为对法律的修改,有的是直接修改,例如直接取消某个罪名,或者就某个犯罪的主体明确说哪部分人不再是犯罪主体;有的是间接修改,即没有直接修改某个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新罪设立以后,自然就限制了旧罪的适用范围,这也意味着旧法所规定的某些内容就失效了。在后一种情况下,判断自然失效是较为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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