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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对于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特别规定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是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和澳门是特别行政区,具有终审权,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区,不受我国法律的管辖,不受我国刑法的管辖,因此,我国刑法的效力不及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内地的刑事管辖权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刑事管辖权如何来划分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张某强案件:张某强是香港的公民,1997年9月张某强在我国内地走私大量的炸药、雷管和导火索到香港,在香港实施了绑架、勒索的犯罪。1998年年初,张某强在内地被抓获。整个案件有36名被告,18名是内地居民,18名是香港居民。这个案件在审理中就出现了管辖权的争议。香港某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张某强是香港居民,犯罪主要发生在香港,内地对张某强案进行管辖侵犯了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内地学者认为,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内地司法机关对张某强案行使管辖权是有根据的,因为张某强的一部分犯罪发生在内地。最终,广东司法机关对张某强案进行了管辖,并根据我国刑法对张某强判处死刑。
除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还有台湾地区的问题。台湾地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地区和大陆处于分治状态。台湾地区是一个独立的司法区,不受大陆刑法的管辖。当然,台湾地区和大陆在打击犯罪方面存在司法协助,例如台湾地区的犯罪分子逃到大陆,被大陆的司法机关抓获后将通过一定管道遣送回台湾地区。从管辖上来看,大陆和台湾地区属于两个独立的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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