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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为国际犯罪国内化提供依据
随着各国交往的不断发展,世界上就出现了国际犯罪,例如反人类的罪行、战争罪行、恐怖主义的犯罪和危害航空器的犯罪。这些犯罪严重侵害了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国际条约就将之规定为国际犯罪。对于国际犯罪,国内法必须首先加以确认。
在大多数国家,法院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被视为犯罪,是根据国内刑法来认定,而不能直接根据国际公约将一个行为认定犯罪。因此,这就存在一个国际犯罪国内法确认的问题,即把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转化为国内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然后对这些案件进行管辖,而管辖根据就是普遍管辖原则。例如一个劫机案件,一个外国人在外国劫持了一架外国飞机,然后降落在外国。这个案件与我国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首先,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外国,被告人是外国人,而且飞机上没有中国公民。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我国不能进行管辖。其次,这一犯罪行为也没有侵害到我国的国家利益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因此,根据保护管辖原则我国也无权管辖。但当这个劫机犯进入我国境内,被我国司法当局控制时,我国根据国际公约就有义务进行管辖。这种管辖的根据就是普遍管辖原则。由此可见,普遍管辖是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之外的独立管辖原则。
国际公约规定,对国际犯罪采用的是“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国际犯罪,一个国家如果要管辖,就可以起诉;如果不愿意管辖,则可以引渡到相关国家,由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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