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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普遍管辖权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该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我国行使刑事普遍管辖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主要是指一些性质严重的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犯罪,如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等。
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这主要是指我国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同意承担的条约义务。如果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中所规定的义务,则不在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人,不论其犯罪地在何处,只要进入我国领域,我国就有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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