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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异议的管辖法院为“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原因在于执行过程中针对执行标的可能存在移送执行权的问题。
案外人收到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如房屋已拍卖成交过户至竞买人名下)之前提出,而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受让的(如执行标的已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一条还明确规定,案外人逾期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案外人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一般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起不当得利或侵权之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应与执行依据无冲突,如果案外人对执行依据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存在异议,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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