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