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刑:公家的钱,一分都不能“借”】

2026-04-11 14: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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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一刑:公家的钱,一分都不能“借”】

  国家工作人员经手的每一分钱都是公款,是用来服务公共利益的。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把公款挪出来给自己用、给朋友用、拿去炒股理财,哪怕只是“借用几天”,都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个罪和挪用资金罪(第四十八篇)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此罪通常看三个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一般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如炒股、做生意)或非法活动(如赌博)。常见情形:乡镇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给亲戚买房;财务人员把公款转入自己理财账户赚利息。

  很多人觉得“我按时还回去就没问题”,但挪用行为本身就已侵害了公款的专属性。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公家的钱姓“公”不姓“私”,手莫伸,伸手必被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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