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无罪案例

2026-04-15 17: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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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人是如何做的假账,如何瞒报的库存,造成库房内货物亏空,该事实缺少证据证明。

  案例索引(2021)黑0104刑初182号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8日,徐某某出资成立了哈尔滨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2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3为公司会计,段某某为库房管理员,公司主要经营冷冻海产品及火锅配料等。

  2018年5月,自诉人张某某1与哈尔滨龙毅冷鲜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冷库租赁合同,租期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1月15日。刘某某、张某某1向供货商转账支付货款,货物进入所租赁冷库,由段某某管理冷库,某某公司给其支付工资,销售冷货。自诉人与被告人徐某某之间对于是否共同经营、共享收益没有约定,但自诉人承认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2019年3月16日,刘某某、于某某检查冷库时,发现库房内货物几乎被搬空。

  2019年3月18日晚,张某某1将徐某某、张某某3、段某某约在哈尔滨市群力第五大道,徐某某经营的某某火锅店,三被告人在张某某1事先写好内容为“徐某某、张某某3、段某某对做假账骗取张某某1、刘某某库房内合计320万元货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定于2021年3月18日将货款全部归还,否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18日,段某某在内容为“承认盗窃货物数额与粗略计算认定相符”的书面材料上面签字确认,上面还有张某某1、刘某某、于某某三人签字。

  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于某某与张某某3之间仍通过微信,就本息还款情况进行交流并转账。

  2018年8月5日,徐某某与张某某1间的借条,“借到张某某180万元,月利息3分利”。2018年9月3日,徐某某与张某某1间的借条,“借到张某某166万元,于2018年10月2日还清”。2019年12月6日于某某与张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2.5还本金3000元剩余本金280000元,息为2800”。2019年11月3日于某某与张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1.3还款22000剩余本金350000元利息为3500元”。两张借条已还本金共计83万元,剩余本金63万元未还,给付利息288919元。

  2019年1月24日于某某与张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有笔60万的借款全部结清。

  2019年1月29日于某某与张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28号到期这笔款项是977212元,咱们可以还570212元凑个整呗”,(于某某)“对967212,我打错了,那就还款567212元,凑个整”。2019年3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我支280000用于还款28号到期那40万其中一部分”。2019年3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我支120000元已把3.28号到期这笔款项全部还清”。

  2019年1月10日于某某与张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这样就1159883.75-200883.75=959000,我支了200883.75还本金”。2019年3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0号到期959000元,我支20000元,剩余939000元,利息为28170元”。2019年4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3)“好的,那就在昨天的条上减60000吧,昨天的欠条还剩879000对吗”。2019年5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3)“嫂子,从帐上支9000还10号那笔欠条,余欠87万,再支5000还11号那笔,余欠104.5万,你看一下对不对,晚上我把这两笔的利息打给我张哥”。2019年6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0号到期870000元还8000元剩余862000元”,(张某某3)“对,嫂子。一会儿把利息打给我张哥”。2019年7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0号还本金2000元剩余860000元息为8600。”,2019年7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0号还本金2000元剩余860000元息为8600。”,2019年8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截止今日我卡剩余3615.55元,8.10号到期一笔款还款3600元剩余856400元。息为8564元”,2019年9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2019.9.10截止今日收款6815.55元,我支还款6400元用于还款2018年12月10日欠款现剩余850000元。息为8500元,你对一下”。2019年10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0.10还款10000(徐单独支)剩余本金840000元利息为8400元”。2019年11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1.10还本金3900元应还利息8361元”。2019年12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2.10还本金4100元剩余本金832000元,息为8320元”。

  2019年1月28日于某某与张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账户余额570961.05元,2019.1.11实际进虾用了1260000元,徐某某支100000元,我的账户支100000元。借款1060000元”。2019年3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1号到1060000元,我支10000元,剩余1050000元,利息31500元”。2019年5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3)“支5000还11号那笔,余欠104.5万”。2019年7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1号还本金5000元,剩余1040000元,息10400元”。2019年12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2.11还本金30220元其中徐某某支30000元我支220元。剩余本金1002000元,息10020元”。

  2019年3月4日于某某与张某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从我这支55182.5元,用于还款2018年11月2日的欠款,现在剩余740000元”。2019年11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1.2还款30000(徐单独支)剩余本金478000元,利息为4780元”。2019年12月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2.2还本金18000元剩余本金460000元,息是4600元”。2020年1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某)“1.2还本金32710元剩余本金427290元,息是4273元”。

  在于某某与张某某3、张某某1与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借款,结清,到期,剩余,本金,利息,还本金,剩余本金,息,欠条等字样,并据此计算数额进行转账。利息在2019年3月前按照3分利,3月份以后按照1分利标准支付张某某1、于某某。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合作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谁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当事人之间合作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而是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本案自诉人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的证据,仅有自诉人的言词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充分,不能支持其主张。从三被告人自认犯罪材料上来看,徐某某、张某某3和段某某对做假账骗取320万元货物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人是如何做的假账,如何瞒报的库存,造成库房内货物亏空,该事实缺少证据证明。从客观证据来看,现有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存在着借贷关系,自诉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2891290元,自诉人每月以收本收息的方式获益,且不承担任何风险。被告人徐某某要求自诉人将货款直接打给供货商后写下欠条以及自诉人采取监管货物以防范资金风险的辩解,不违反社会交易习惯。关于自诉人书写由被告人签字承认做假账诈骗的材料,被告人当庭予以否认,辩解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诉人又无法提供被告人如何做假账实施诈骗的证据,该事实不能予以确认。综上,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2无罪;

  二、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张某某3无罪;

  四、被告人段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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