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无罪案例

2026-04-16 13: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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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余某星、陈某梅达到“情节严重的”的情形;丁某浩未能提供证明余某星、陈某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诉求民事赔偿证据不足,余某星、陈某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20)皖0824刑初187号

  基本案情

  余某星与陈某梅系夫妻关系。余某星系丁某浩姨侄。丁某浩以余某星与其妻子有私情为由一直向有关部门举报余某星。有关部门组成由时任信访局局长程某平、纪委监委干部(纪委监委驻林业局纪检组组长)聂某明等人成立的调查组进行调查。2020年1月14日,调查组为了化解矛盾,就通知丁某浩和余某星到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主持调解人员有程某平、聂某明、石某阳,当事人有丁某浩、余某星及妻子陈某梅。在调处过程中,丁某浩一直说余某星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余某星一气之下骂丁某浩“你这个吃屎的,到处乱讲话”,陈某梅说:“丁某浩,你举报我老公与你老婆有不正当关系,我也有一个情况要举报,1998年正月初二,到丁家拜年,冯不在家,丁某浩到小女房间,掀开了小女冯某某的被子,脱她上衣。”谩骂后均被在场工作人员制止。调处工作无法进行,就此结束。

  法院认为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丁某浩提供的在案证据能证明余某星有用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陈某梅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余某星、陈某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余某星、陈某梅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丁某浩未能提供证明余某星、陈某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诉求民事赔偿证据不足,余某星、陈某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星、陈某梅无罪。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某星、陈某梅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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