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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天后,他就和别人结婚了,五个月后孩子都生下来了!”胡女士拿着手机,看到闺蜜给她发的信息,手在发抖。2019年,她和刘先生协议离婚,为了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她几乎是净身出户。然而仅仅三天后,刘先生就与他人登记再婚,更让她崩溃的是——2020年4月,刘先生的孩子出生了。
回顾前情:胡女士与刘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胡女士为尽快结束婚姻几乎净身出户。
然而,就在离婚仅三天后——2019年10月,刘先生便与他人登记再婚。更令人震惊的是,2020年4月13日,刘先生的孩子出生。这意味着,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刘先生早已出轨。
2022年,胡女士得知真相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万元。她认为,刘先生的婚内出轨行为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19年10月登记离婚,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根据原《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胡女士于2022年起诉,已超过一年期限,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让胡女士难以接受——问题是她在2022年才得知刘先生再婚生子的真相,难道因为“知道得晚”,就要吃这个哑巴亏?
胡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新的规定——如果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应当适用新法。故刘女士有权提出赔偿。
综合考虑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情况及案件实际情况,二审法院改判刘先生向胡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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