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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可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在未与张某商量的情况下竟私自与郝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卖出。张某得知情况后该如何维权?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案涉房屋属于张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未与配偶张某沟通的情况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卖出,该擅自处分的行为可能导致处分行为无效,但是若涉及善意第三人,法律会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建议张某在房屋还未办理过户登记前及时与李某、郝某沟通,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如郝某不同意解除购房协议,张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分析】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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