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还可以平等享有继承权?

2026-05-03 13: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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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男)于2023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李某已于2015年去世,二人育有一子王某甲(35岁)和一女王某乙(32岁)。王某名下遗留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及银行存款50万元。王某甲主张自己为家中独子,应继承全部遗产;王某乙则称父亲晚年主要由自己照料,要求多分遗产。双方协商未果,遗产依法如何分配?

  【律师分析与建议】

  首先,进行继承权确认,王某未立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王某甲、王某乙,因配偶李某已去世,二人均等继承权。其次,考虑赡养义务影响继承份额,王某乙长期照顾父亲,可主张多分遗产;王某甲未尽赡养义务,可能少分。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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