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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吴某看到有广告宣传某款“杞草黄精植物饮品”具有保健功效,便将饮料包装成“药品”,以高价出售。二人招募人员,在网上寻找相关“宣传话术”,制作虚假宣传图片,并通过违法渠道,购买了含有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信息的个人信息共计11517条。准备就绪后,二人安排专人通过网络联系购买过某些药品或咨询过疾病的人,谎称公司有专业医生可以治愈疾病,初步取得客户信任;随后,由其他人员按照“话术”冒充医生与受害者进行联系,诱骗受害人通过特定软件,订购自己的产品,而销售价格是产品原价的约十倍;此外,还安排业务员进行售后“服务”。在消费者举报后,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金额总计为637万余元。其后,刘某等人又被以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吴某非法购买他人的个人信息用于销售所谓的“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某、吴某利用聊天工具,使用统一话术剧本,以冒充专家、PS虚假图片,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在业务员的诱导下购买没有实际功效的产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吴某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法官说法
诈骗罪的本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因此,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进而销售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准确把握“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不具有真实交易目的是这类诈骗的重要特征,应当根据涉案商品价格、功能、具体行为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妥当把握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构成诈骗罪往往会有以下几种情形,比如,出售商品价格与成本价差距过于悬殊,对所销售商品功效及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漠不关心,采用固定销售“话术剧本”诱使被害人反复购买,致使被害人购买商品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网络消费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民事权益保护方面,构成欺诈的,坚决依法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贯彻当严则严的要求,坚决予以打击。除了监管和治理,经营者也要多一份守法意识和担当,消费者面对“天上掉馅饼”“无故占便宜”的诱惑时,也要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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