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区分犯罪情节轻微与显著轻微?

2026-05-15 1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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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时,需要与情节显著轻微进行区分。情节显著轻微通常指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危害程度极小,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情节轻微则是指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轻,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对两者的界限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争议很大。在此,拟结合四个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经验谈几点体会,仅供参考。

  【案例1】杨某趁其女友徐某不备,使用徐某手机并测试出支付密码后,将徐某微信钱包内3150元转入其账户,事后将转账记录删除。后杨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例2】2021年7月4日至6日,朱某散步时,先后三次将谢某种植的摆在单位门口的16盆多肉植物拿回家。7月7日,谢某发现后报警。当日19时40分许,朱某到案发地准备再次盗窃时被保安发现后离开现场。7月15日,民警通过视频监控锁定朱某,随后,朱某向民警如实交代盗窃事实,并将所盗物品交还谢某。经鉴定,朱某盗窃的植物共计价值98元。

  【案例3】焦某将一房屋清空对外出租,但将近一年房屋一直空置。一年后,刘某与父母吵架离家出走,碰巧发现焦某的房屋无人居住,遂翻窗进入屋内并居住于此,数月后焦某发现后报警。

  【案例4】2023年2月,因王某乙(未起诉)外出务工需要,王某甲以240元为王某乙购得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并收取王某乙1500元。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情节轻微”还是“情节显著轻微”?对此,笔者提出“定性判断+定量考察”相结合的判断方法。

  一、定性判断

  “情节轻微”是相对不起诉或定罪免刑(单纯宣告有罪)的条件,无论是相对不起诉还是定罪免刑都是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本质上仍然是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是不构成犯罪,其处理结局要么是绝对不起诉,要么是判决无罪。实践中,应将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作为定性考察的关键。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罪名构成要件且具有法益侵害的行为。在判断实行行为时,不仅要进行形式判断,看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更要注重实质判断,坚持“三个善于”,分析分则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和保护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没有侵害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这里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定性判断,与犯罪前的前科劣迹或犯罪后的自首、立功、退赔和解、一贯表现等无关,这些只是量刑情节。例如,行为人非法持有符合枪支认定标准的多支气枪,就具有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实行行为”的特点,不能因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动机是出于爱好收藏而认定其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

  “情节轻微”的实体法依据是刑法第37条,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的“情节轻微”以“犯罪”为限定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这种行为仍然是符合构成要件且具有法益侵害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例如,案例1中杨某盗窃3150元,数额较大,侵害了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属于“实行行为”,构成盗窃罪,只是综合考量其与被害人的关系、赔偿和解等因素,情节轻微,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需要说明的是,有观点认为,刑法第37条是法院定罪免刑的依据,而非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依据,这种观点是基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免予起诉权的过时观点。其对应的程序法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的本质是不构成犯罪,其实体法依据是刑法第13条,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般认为,上述规定是对犯罪概念的定义。但书之前的表述是对犯罪特征的正面定义,即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但书作为转折后的表述是对犯罪的反面定义,换言之,符合但书前的特征之行为属于犯罪,但书之后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正反两方面的结合,使人们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行为之所以不是犯罪行为,本质原因是这种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换言之,这种行为没有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例如,案例2中朱某三次盗窃价值98元的多肉植物,形式上看似乎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似乎构成盗窃罪,但实际上这样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98元的财物价值轻微,没有达到盗窃罪实行行为所要求的法益侵害程度。所以说,实行行为是为分则罪名保护法益所定型的行为,也就是具有侵害某个分则罪名保护法益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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