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口头变更离婚协议内容有效吗?

2026-05-26 10: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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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系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的履行产生分歧,尤其涉及口头变更协议的认定及款项性质的界定。贺某(女方)与冯某(男方)离婚时约定,男方需支付女方经济帮助金每月3000元至退休,并偿还特定房屋贷款及花呗欠款。后双方将共同房产之一过户至女方名下,女方主张此举系男方为减轻支付压力而赠与,经济帮助金降至每月2000元;男方则主张其享有的50%房产份额(价值19万元)应用于折抵其应付的全部款项。法院认为,若按女方“赠与”之说,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不符合常理及双方真实意愿;而男方在过户后仍持续转账的行为亦与其“完全折抵”的主张相矛盾。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男方享有的房产份额应计入其已支付款项,并结合双方口头约定,重新核算了经济帮助金的分段计算标准(过户前3000元/月,过户后2000元/月),在对全部债务和已付款项进行轧差结算后,判令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21,266.09元。该判决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后续口头变更协议的认定应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行为逻辑,避免机械适用“赠与”或“折抵”的单一解释,力求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案情简介贺某燕(女方)与冯某(男方)于2022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女方分得乐昌市某房产,男方负责还清剩余贷款并协助过户;双方共同所有韶关市某房产;男方负责还清女方2.5万余元花呗欠款,并每月支付女方3000元经济帮助金直至其退休。离婚后,男方按月支付款项。2023年7月,双方将被共同所有的韶关房产过户至女方一人名下。此后,双方就该房产过户的性质及后续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女方认为过户系男方赠与,目的是将经济帮助金降至2000元/月。男方则主张其享有的50%房产份额(价值19万元)是用于一次性折抵所有应付款项。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继续履行还贷、支付经济帮助金等义务。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冯某主张《离婚协议书》系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但其未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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