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告诫不再足够:解读家暴案件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五类情形

2026-06-06 1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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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更构成犯罪。然而,长期以来,部分地区对家暴案件存在“重调解、轻处罚”“以告诫代替处罚”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的威慑力。

  为改变这一局面,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划定了五类情形,一旦出现,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不得以告诫“降格处理”。这五类情形,既是执法红线,也是受害者维权的重要指引。

  第一,经民警现场制止,拒不停止施暴的。当公权力已经介入,民警明确要求停止,加害人依然置若罔闻、继续施暴,这不仅是暴力行为的持续,更是对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此类情形已超出告诫制度所能调解的范畴,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调解过程中又实施家庭暴力的。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氛围和平。若加害人在调解期间再度施暴,说明其毫无和解诚意,调解已经失去意义。此时,法律必须及时“接管”,以处罚彰显正义。

  第三,经公安机关告诫或者处罚后,拒不悔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告诫制度本身旨在教育警示,若加害人将告诫视为“走过场”,一犯再犯,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简单告诫已不足以制止其违法行为,必须升级为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第四,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具有周期性特征,反复实施意味着受害者长期处于恐惧之中。对于这种持续性、重复性的侵害行为,法律必须给予足够力度的回应,不能因单次情节“轻微”而一再宽容。

  第五,其他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实践中复杂多样的家暴行为保留了依法严惩的空间,防止任何形式的暴力因“缺乏明确规定”而逃脱制裁。

  必须强调的是,告诫制度并非可有可无的“软措施”,而是对轻微家暴行为的早期干预手段。但当案件触及上述五类情形时,暴力行为已超出告诫的适用范围。以告诫代替处罚,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法治底线的侵蚀。

  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既是保护受害者的现实需要,也是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家庭暴力没有“例外”,法律的保护没有“盲区”。每一次有力的追责,都是对施暴者的震慑,更是对千万家庭的守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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