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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法政律师在济南代理建设工程案件时发现,许多施工企业明明完成了工程,却因错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而血本无归。这一权利究竟如何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尚方宝剑"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是法律为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特殊保护机制。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界定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行使期限的致命陷阱
(一)十八个月期限从何时起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里的"应当给付之日"如何确定,是实务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核心节点。
(二)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日期的冲突
如果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如果工程没有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如果工程价款尚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不同的时间节点直接决定了十八个月期限的起算点。
三、真实案例中的教训
代理某建筑公司处理某商业地产项目工程款纠纷,该项目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实际交付使用,但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施工企业直至二〇二五年三月才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侯法政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工程交付资料、固定结算催告记录,成功将"应当给付之日"锁定为二〇二四年一月(即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最终确认优先受偿权,为客户挽回损失八百余万元。
四、律师专业提示
(一)及时发函固定权利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交付或提交结算文件后,及时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保留送达凭证。这一行为可以有效固定权利行使的时间节点。
(二)避免以房抵债协议架空优先权
实践中,发包人常以"以房抵债"方式拖延付款。若施工企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可能被认定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建议在签订此类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设置保护性条款。
(三)过程性资料管理
施工日志、监理月报、验收记录、结算书送达回执等过程性资料,是证明"应当给付之日"的关键证据。建议施工企业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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