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最高法判例警醒:白纸黑字的终身居住协议,为何直接作废

2026-06-19 11: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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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分享一则极具现实警示意义的最高参考判例,案号:(2025)闽03民终3669号,彻底讲透90%老百姓都会踩的居住权超级大坑。

  很多人、包括不少家属都有一个朴素认知:

  只要双方白纸黑字签了合同、约定老人可以住到终老、房子也是老人出钱买的,那谁也赶不走我,哪怕子女欠债、房子被拍卖也不影响我居住。

  但真实司法裁判逻辑,完全颠覆普通人的认知。

  一、真实案情回顾:全款买房赠与孙女,约定终身居住

  祖父全额出资70余万元购置房产,出于疼爱晚辈、规避未来过户税费的考虑,直接将房屋赠与过户给孙女。

  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白纸黑字明确约定:祖父享有该房屋终身居住权,可居住至终老。

  协议真实、意思真实、出资真实、老人长期实际居住多年,一切看似万无一失。

  万万没想到,孙女后续在外负债累累,涉案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以41万余元司法拍卖成交。

  祖父万般无奈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房子是我出钱买的、合同写了我终身居住、我实际住了多年,无论如何不能剥夺我的居住权益。

  一审、二审法院全部驳回老人诉求:居住权不成立,无法对抗拍卖,无权继续居住。

  二、核心灵魂拷问:明明有合同、真实出资、真实居住,为什么法律不保护?

  很多当事人、家属极度不解:

  我又不是作假、又不是串通,我是真实出钱、真实居住、真实签合同,凭什么一句“没登记”就全部作废?

  这里普及一条民法典最硬核、最关键的物权规则:

  1、居住权,是【登记设立的物权】,不是【签字生效的合同权利】

  简单翻译成大白话:

  签了合同=你们两个人之间的君子协定(债权)

  不动产登记=法律承认、全社会认可、能对抗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物权)

  只有登记的居住权,才是真居住权;

  只签协议不登记的,永远只是一张对内纸条。

  2、婚内、亲属间居住协议,只有内部效力,对外一律无效

  祖孙、父子、母子、夫妻之间,私下签订的居住承诺、终身居住协议、养老居住条款:

  只约束你们自己,不能约束银行、债主、法院、竞拍第三人。

  对内:子女、晚辈良心上应当遵守,有合同义务。

  对外:完全无效,不具备任何对抗效力。

  三、法院不认可“私下居住协议”的真正底层逻辑(重中之重)

  很多人不懂,为什么法官如此严苛、不近人情?

  司法有一个防泛滥、防造假、防恶意避债的底层底线:

  如果所有家属,只要一张私下协议、不用公示、不用登记,就能锁住房屋、对抗执行、对抗拍卖。

  那全天下的债务人,都会瞬间学会一招完美逃债:

  1、欠债前、欠债后,立刻和父母、子女、配偶倒签一份终身居住协议;

  2、房子随便过户、随便抵押、随便欠钱;

  3、最后一句“家里老人有终身居住权”,所有房子都无法交付、无法拍卖、无法执行。

  司法绝对不可能开这个口子。

  不登记=外人看不见、查不到、不知情。

  善意债权人、善意竞拍人,通过公开公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看不到任何居住负担。

  法律不可能让“外人不知情的私下约定”,来损害善意第三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这就是最高院恒定裁判观点:

  未登记居住权,不能对抗强制执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纠正老百姓最大的三个认知误区

  误区一:我出钱买的房,我就天然有居住权

  错!

  出钱是出资关系、借贷关系、赠与关系,但不等于自动享有物权居住权。

  误区二:合同写了终身居住,法律就必须保护我养老

  错!

  合同只约束相对人,物权必须公示登记。养老权益值得同情,但不能突破司法规则损害债权人利益。

  误区三:以前没有登记窗口、不懂法、年纪大不懂流程,可以免责

  错!

  民法典2021年落地后,全国统一设立居住权登记制度。

  法律推定所有人应当知晓物权登记规则。

  不懂法、忘记登记、家人推诿不办,全部归责于己方过错,后果自行承担。

  五、最终裁判结论(最高院裁判口径)

  1.居住权是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从未设立;

  2.亲属间私下居住约定,仅对内有效,对外绝对不能阻却执行、不能阻却拍卖;

  3.真实出资、真实长期居住,均不能弥补未登记的法定缺陷;

  4.房屋一旦司法拍卖,新权利人完整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居住协议彻底作废。

  六、律师终极忠告(家里有房、有老人必看)

  1、凡是涉及养老、终身居住、以房养老、赠与留居的,必须、务必、一定要去不动产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

  2、只签合同、只写承诺、只口头约定,在债务、拍卖、第三人面前,等于废纸一张。

  3、不要轻信家人口头承诺、亲情保证。亲情对内有用,在法律执行、债务风险面前一文不值。

  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但只保护依法公示、依法登记、程序完整的权利。

  不懂规则的善意吃亏,是所有普通人最无奈、也最惨痛的法律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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