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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第1062条规定,婚内工资、收益购置财物,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063条列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区分两种情形:
1.日常佩戴、价值普通的金饰归女方个人,不用分割
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仅女方日常佩戴的戒指、细项链、小手镯,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法院一般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2.高价黄金、投资金条、大额成套金器,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大额收藏级黄金、大批量金条、高价值成套黄金首饰,超出日常穿戴需求,兼具保值投资属性,不属于“专用生活用品”。即便由女方保管佩戴,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离婚时法院会认定为共同财产,按现值平分,可一方留首饰、补偿对方折价款。
例外情形: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买,书面明确仅赠与女方,该黄金属女方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使用女方婚前存款单独购置,保留转账凭证,也归女方个人所有。
分割处理:双方先协商归属;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贵重黄金首饰依法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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