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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协助执行人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三、代持产权人
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四、共有权人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五、未完成登记过户人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六、被执行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八、法人分支机构
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九、担保人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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