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伪劣产品罪法律规定

2026-06-30 1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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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法条(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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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2—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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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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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配套衔接条款

  1.第149条(法条竞合)

  生产、销售第141—148条特殊伪劣产品(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妆品等),不构成该条专门罪名,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本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两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

  2.第150条(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第140条自然人量刑标准处罚。

  二、四类行为法定定义(司法解释)

  1.掺杂、掺假:掺入杂质、异物,导致质量不达标,降低/丧失使用性能(如粮食掺沙土、成品油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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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假充真:无对应使用功能的产品冒充正品(假货冒充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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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次充好:低档、残次、拼装旧货冒充正品、高档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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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符合国标、行标、产品明示质量标准;真伪存疑必须由法定质检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三、立案追诉标准(公安立案规则)

  1.既遂(已卖出)

  销售金额≥5万元,应予立案追诉。

  2.未遂(尚未销售)

  伪劣产品未售出,货值金额≥15万元(5万×3倍),以本罪(未遂)定罪。

  3.既有已售、又有未售

  已售金额不足5万,但:已售金额×3+未售货值≥15万元,同样按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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