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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基础核心法条)
第250条(原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二、最高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一)生活必需衣物、家具、炊具等;
2.(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医疗费包含在内,按当地低保标准核算);
3.(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三、医保账户专款专用(《社会保险法》)
第64条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仅用于本人门诊、购药、住院自付部分,具备医疗专属用途,原则上不得冻结、扣划用于偿还普通债务;多地法院判例直接解封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四、刑事财产执行特殊规则(法释〔2014〕13号)
第13条财产清偿顺序(人身损害优先)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刑事债务,按顺序: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第一位优先支付);
2.被害人退赔损失;
3.其他普通债务;
4.罚金、没收财产。
第9条
没收财产、罚金执行,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医疗开支。
五、最高法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强化民生保障)
执行中区分财产性质,对医保账户、重病患者预留医疗费、低保救助金、大病救助款,审慎采取冻结、扣划;确需冻结收入的,主动预留足额医疗、生活费用,严禁“一刀切全额划扣”。
六、区分两种医药费(关键边界)
1.被执行人自身看病的救命钱→不得执行、必须预留
存款、养老金、医保余额、大病补助、慈善医疗救助金,用于本人/家属治病,属于法定豁免财产。
2.被执行人欠医院的医疗费(生效判决债务)→可以执行
若判决书判令你向医院支付医药费,该笔属于债务,法院可执行你非必需财产清偿。
七、被冻结救命钱的救济路径
1.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附:病历、住院单、购药票据、低保/大病救助证明;
2.引用上述法条,申请:①解封医保账户;②按月预留医疗生活费;
3.异议被驳回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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