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2 1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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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十条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第六百五十一条禁止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或者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禁止使用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
第六百五十二条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编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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