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牙齿损伤赔偿实务要点——结合湖北多份生效判决解析

2026-07-04 14: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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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牙齿损伤赔偿实务要点——结合湖北多份生效判决解析

  一、人身损害全部法定赔偿项目总览

  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法释14号),各类侵权(交通事故、公共场所摔伤、校园伤害、人身伤害等)统一适用12项法定赔偿项目:

  1.医疗费;2.后续治疗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营养费;5.残疾赔偿金;6.残疾辅助器具费;7.被扶养人生活费;8.误工费;9.护理费;10.交通费、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12.鉴定费。

  普通皮肉、骨折损伤大多仅赔付已实际产生费用,但牙齿损伤治疗周期长、分阶段多次修复,后续支出争议极大。结合五份湖北本地生效文书:(2026)鄂0102民初881号、(2026)鄂0602民初689号、(2025)鄂0981民初7号、(2025)鄂0102民初8192号、(2021)鄂1122民初3107号,结合交通事故、商场公共场所摔倒、校车伤人三类不同侵权场景,专项梳理牙齿损伤赔偿实务要点。

  二、牙齿损伤对应的医疗费用分类,及后续治疗费能否在本案一次性主张

  (一)当期已发生医疗费(凭病历、票据原则上全额支持)

  无论何种侵权,事故直接造成的口腔诊疗支出,法院均据实核算,包含:

  急诊清创、拍片、止血、拔牙、牙槽植骨、根管治疗、树脂补牙、临时过渡义齿、正畸牵引、种植手术、植体、牙冠修复等。

  (二)牙齿后续治疗费核心争议:一次性赔付还是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1.法律条文无修改,分歧根源在于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规范更新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明确两种处理路径:

  ①常规方式: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②例外情形:医疗机构出具确定必然发生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费用标准,可在本次诉讼一并主张。

  2024年1月1日施行《鄂司鉴协〔2023〕8号》,废止鄂司鉴协[2019]2号旧鉴定指引,鉴定机构不再允许预估后续治疗金额,仅能列明需要开展的诊疗项目,无法出具费用、更换周期估价,这是湖北法院普遍不再一次性支持种植牙、牙冠更换费用的核心原因。

  判例印证:(2025)鄂0981民初7号黎某熙(校车撞伤未成年人),鉴定仅写明需多次义齿修复,无费用标准,法院驳回一次性赔付诉求,告知成年种植后凭票据另行起诉。

  2.仅有医院病历、医生诊断预估费用,能否直接支持?

  湖北法院主流裁判口径:仅医生口头/书面预估价格,无中立司法鉴定佐证,不足以证明费用确定必然发生,不予在本案一并处理,需待修复、更换支出实际产生后再主张;仅少数法院在病历完整列明修复次数、单次收费、终身更换周期,且为三甲口腔专科出具的情况下,酌情部分支持。

  判例:(2025)鄂0102民初8192号汪某商场摔伤案,医嘱载明后期需根管、成年种植牙,但无费用明细,法院直接驳回24458元后续治疗费诉求。

  3.牙齿分阶段长期后续治疗项目(多次产生费用)

  ①未成年人过渡期:定期口腔复查、根管修复、正畸牵引、间隙保持器、临时活动假牙(最多使用5年就要更换一次);

  ②成年永久修复:种植牙植体植入手术(植体无特殊感染、骨吸收终身无需重做);上部牙冠存在磨损,8-15年需更换一次;

  ③终身维护:牙周治疗、破损牙冠重做、牙槽骨修复手术。

  三、如何初步判断是否构成伤残?

  大家可以结合下列条文先自行初步判断一下是否构成伤残,具体还是要以法医鉴定为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颌骨、牙齿、唇部及口腔功能相关全部条文汇总

  (一)上下颌骨、牙齿专项伤残条款原文

  5.2二级

  5.2.2头面部损伤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5.4四级

  5.4.2头面部损伤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5.7七级

  5.7.2头面部损伤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9九级

  5.9.2头面部损伤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5.10十级

  5.10.2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附则

  6.4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6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二)唇部缺损、唇畸形、露齿相关条款原文

  5.6六级

  5.6.2头面部损伤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8八级

  5.8.2头面部损伤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5.9九级

  5.9.2头面部损伤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5.10十级

  5.10.2头面部损伤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三)配套口腔关联功能条款

  1.张口受限

  5.8八级5.8.2头面部损伤:

  17)张口受限Ⅲ度;

  5.9九级5.9.2头面部损伤:

  24)张口受限Ⅱ度;

  5.10十级5.10.2头面部损伤:

  27)张口受限Ⅰ度。

  2.舌缺损

  5.5五级5.5.2头面部损伤:

  8)舌根大部分缺损;

  5.8八级5.8.2头面部损伤: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5.10十级5.10.2头面部损伤:

  25)舌部分缺损。

  3.吞咽功能障碍

  5.5五级5.5.2头面部损伤: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7七级5.7.2头面部损伤: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5.8八级5.8.2头面部损伤:

  18)咽成型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10十级5.10.2头面部损伤: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4.构音功能障碍

  5.8八级5.8.2头面部损伤: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5.9九级5.9.2头面部损伤: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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