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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扣触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风险警示
不少企业采购、业务负责人将合作方赠送的好处费、返点视作行业潜规则,殊不知此类收受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面临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对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即可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司法立案标准,受贿金额六万元以上便达到追诉门槛。
实务中的涉案形式极具隐蔽性:以茶水费、项目介绍费、节日礼品礼金名义收受钱款,通过亲友账户代收回扣,接受合作方提供的高额消费、旅游福利等,都会被认定为受贿所得。即便行为人未主动索要,被动收下财物并利用职权为合作方放宽审核、优先供货、抬高采购价格,同样满足定罪要件。
很多涉案人员认为退回钱款便能抹去罪责,实际上退赃仅能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情节,无法直接免除刑事定罪。企业可通过采购轮岗、第三方比价、廉洁协议签署等方式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行业潜规则绝非免责借口,职场人员需划清公私财物的法律边界,企业筑牢廉洁风控防线,方能杜绝商业贿赂滋生的刑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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