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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二十九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百三十条国家加强野生植物保护,严格管理我国野生植物采集、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
第八百三十一条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主管全国野生植物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野生植物保护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野生植物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野生植物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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