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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八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八百八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八百九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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