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第三者财务,配偶能否追回

2023-11-28 09: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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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80后的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两人婚后在宜昌一起打拼,经营着一家店铺。凭着两人的勤劳,婚后有了房、也有了车,家庭生活日渐富裕。平凡安逸的生活,磨灭了张某的激情。张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漂亮的90后女孩小沫,张某对小沫一见钟情,开始频繁和其约会。为了讨好小沫,张某经常为其购买包包、衣服、化妆品,还一起外出旅游,两人逐渐成为情人关系。每周,张某都会给小沫发微信红包,还多次转账大额资金供其消费。

 

   张某和小沫的婚外情,持续了两年,后被李某发现。李某翻看张某的微信、支付宝,发现张某除了带小沫开房、外出旅游,在情人节、圣诞节发送520、1314红包外,还先后8次转账合计50000元给小沫。李某怒不可竭,向张某提出了离婚。同时,李某认为张某赠与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向小沫索要返还。但小沫断然否认,认为是张某自愿,50000元已经由两人消费完。

 

   法院审理

 

   李某索要未果,故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某转账给小沫的50000元,属于未经李某同意的私自赠与行为,赠与的是张某、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而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张某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与尊重的义务,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无效。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法院据此判令小沫应返还李某、张某夫妻共有财产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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