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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条文原文
1.基础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五部委《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7条(直接界定“认罪”标准)
7.“认罪”的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院不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该条款反向证明:只有否认整体、主要犯罪事实,才会彻底否定认罪认罚效力;仅对数额细节有异议不属于“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分两类法定区分(对违法所得数额异议≠必然不认罪认罚)
情形1:仅对数额多少有争议(只对个别情节提异议)→不影响认罪认罚
法律定性
认可自身实施了犯罪行为、认可罪名、认可钱款属于违法所得,仅对统计数字、计算范围、扣除项目有异议,属于指导意见7条所述“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
法律后果
1.依然构成“认罪”,有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2.可和检察院核对流水、重新核算违法所得,调整起诉金额后签署具结书;
3.即便签署具结,庭审中律师仍可就数额质证,不会直接取消从宽待遇。
举例
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是认为公诉机关多计算了30万流水,主张其中20万是合法本金,不否认整体犯罪事实。
情形2:对数额的异议本质是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直接不成立认罪认罚
法律定性
以数额异议为借口,全盘否定钱款属于违法所得、否定自身犯罪获利事实,等同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
法律后果
不符合“认罪”法定条件,检察院不会出具具结书,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不再从轻。
举例
主张全部涉案资金都是正常民间借贷、合法经营往来,不存在任何违法获利,本质是不承认犯罪行为。
三、关于“认罚”与违法所得追缴数额异议的补充规定(指导意见第8条)
1.“认罚”核心考察悔罪、退赃退赔态度;
2.仅对追缴的违法所得金额有计算异议,但愿意在法院最终认定金额范围内全额退赔,不影响“认罚”认定;
3.若拒绝退缴任何违法所得、拒不接受财产处罚,会直接影响认罚评价,减少甚至取消从宽幅度。
四、实务司法裁判口径总结
1.单纯数字争议(金额大小):合法辩护,不阻断认罪认罚;
2.定性争议(钱款是否属于违法):属于否认主要事实,丧失认罪认罚资格;
3.即便签署具结书,庭审中对数额细节质证,不属于反悔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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