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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一十二条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植被管护制度,完善管护组织体系,建设管护设施,严格保护植被。
第九百一十三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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