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

2026-08-12 11: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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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等规定,需同时满足“行为要件”、“数额要件”、“程序要件”和“结果要件”。具体立案标准如下:一、行为要件(逃避支付或拒不支付)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逃跑、藏匿,或隐匿、销毁、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行为人具备支付能力(扣除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后,仍有支付能力)但故意不支付。二、数额要件(数额较大)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以下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常见标准如下):针对单名劳动者: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针对多名劳动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程序要件(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行政前置程序:必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若行为人逃匿导致无法直接送达责令文书,有关部门通过在行为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文书并拍照、录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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