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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赌资,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赌资并非定罪的唯一标准。
只要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功能的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定罪:
·赌博机数量:设置10台以上;或2台以上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2台以上。
·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其他情形:包括因设置赌博机被处罚后再次违规,或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即便现场未查获现金赌资,只要赌博机数量达标(如10台以上),或能证明违法所得、参赌人数达到标准,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共同犯罪风险:提供场地、资金、技术支持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行政违法风险:即使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设置赌博机也属行政违法,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管辖问题:多地设置赌博机的,数量、金额等合并计算。
总之,赌资多少并非定罪关键。如果你正面临相关风险,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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