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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在厦门受伤住院,除了身体受罪,最现实的问题是能找对方赔哪些钱。很多人打官司只盯着医药费,漏掉一大把本该主张的项目。下面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捋清楚,照单主张基本不会漏。 ## 一、先分清两大类: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不是笼统一笔钱,法律上分两大块。一块是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都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一块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它一般以构成伤残为前提。 ## 二、治伤期间的损失怎么算 这部分是住院和养伤期间的花销,项目最多,也最容易被算漏。 - **医疗费**:凭医疗机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方认为治疗不合理的,得他自己举证。 - **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算。误工时间以医院证明为准,伤残持续误工的算到定残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没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举不出证据就参照厦门同行业平均工资,依据同上解释第七条。 -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算,没收入或请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依据同上解释第八条。 - **交通费**:看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据主张,依据同上解释第九条。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厦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依据同上解释第十条。 -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依据同上解释第十一条。 ## 三、落下残疾或人没了,项目更重 伤情构成伤残,甚至不幸死亡的,赔偿项目上了一个量级。 - **残疾赔偿金**: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以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算,依据同上解释第十二条。 - **残疾辅助器具费**:假肢、轮椅这类,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算,依据同上解释第十三条。 - **死亡赔偿金**:按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递减,依据同上解释第十五条。 - **丧葬费**:按厦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依据同上解释第十四条。 - **被扶养人生活费**:有需要赡养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按厦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算到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算二十年,依据同上解释第十七条。 ## 四、索赔前必须留好的东西 赔偿主张靠证据撑着:医疗票据和病历、误工证明和工资流水、交通费票据,还有最关键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很多项目没有它根本主张不了。 另外记住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拖太久,证据丢了、时效过了,有理也难要回来。赔偿标准每年变、计算又复杂,建议尽早找厦门本地专业律师算一笔明细账,别到开庭才发现漏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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