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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事案件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
我将连续发几篇小文,成系列的讲解说明
有兴趣的,或正在经历刑事案件的,建议关注收藏。
今天说第一个问题,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不妨碍诉讼,随传随到的非羁押强制措施。
取保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人保,提供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可能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成年人,优先适用人保。
一种是财保,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起点数额最少为1000元,未成年人减半500元起。保证金起保证作用,取保解除后会进行退还,但是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会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根据刑诉法第6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况主要有四种: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实务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第二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办案过程中,审查认定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认定。
具体理解上,一方面看是否会妨碍诉讼顺利进行,比如自杀、逃跑、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另一方面看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比如有没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没有暴力倾向,会不会对被害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有没有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安全的可能。
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论证,可以分这么几个板块:
首先看有没有前科劣迹,处罚记录,这是论证的基础;
之后看主观恶性和行为性质,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论证主观恶性较小;
再看悔罪的表现和关系的修复,比如有没有积极的赔偿,取得谅解,是否达成和解,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
然后是个体的情况,比如年龄、身体状况,有没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家庭里面有没有特殊情况不适宜对嫌疑人进行羁押的,这些本身也是法定的考量因素;
最后是能不能提供合格的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2022年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这里说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意思是只要符合取保条件,就没有选择的空间,应当进行取保。
2026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第28条进一步在情节方面明确了应当作出不捕决定的情形,比如: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
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在这里列举的这些情况中,也是应当作出不捕决定,没有“可以”的选择。
前几天亲手办理的一个盗窃案件中,在报捕前与办案警官沟通,取保失败。
但我觉得,这种情况再不能取保,等同于无视所有取保候审的明文规定了。
被公安驳回之后,立即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通过充分的论证,案件本身具备年龄较小社会认知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发生在亲友之间、具有自首情节,家属积极配合退赃,赔偿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学习成绩优异,工作表现良好,提供了合格的保证人,最终在审查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成功拿到取保候审的结果。
取保候审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很看重的一个成果
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具备取保的条件。
另外,即便成功取保,也绝对不代表案件结束,后续可能重新批捕,也会根据案件情况继续提起公诉,也绝不代表一定会缓刑或判无罪。
所以,在取保候审期间,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有可能的情况下,寻找立功的机会,继续争取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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