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会见需注意事项

2026-08-15 10: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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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关键词:三证会见、不被监听、禁止串供、会见笔录、分阶段权限、禁止传递物品、家属传话边界

  一、会见前准备

  1.必备手续(三证):律师执业证原件、律所会见介绍信、当事人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侦查阶段会见必须取得侦查机关许可会见文书,否则看守所不予安排。

  3.人员:可带一名实习律师/本所律师助理;严禁家属、亲友陪同进入会见区域;需要翻译人员的,要办案机关书面许可。

  4.凉山本地实务:凉山各看守所大多需要线上预约会见;手机、智能手表、录音笔不得带入会见室;电脑可带,但必须关闭上网、通讯功能。

  5.准备会见提纲:明确要核实的事实、程序问题、权利告知要点。

  二、会见现场禁止行为

  1.物品禁止:不得传递现金、药品、食品、衣物、信件、纸条、U盘等任何实物;家书走看守所正常通信渠道,律师不得转交。

  2.通讯禁止:不得把手机交给嫌疑人,不得代打电话、代发信息。

  3.沟通红线

  -不得教唆、诱导当事人翻供、编造事实、串供;不能教如何说谎应对讯问。

  -侦查阶段,不得向嫌疑人核实案卷证据;自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可以核实案卷证据。

  -不得透露同案人员到案情况、同案供述、证人证言、侦查方向等侦查秘密。

  -不能传递家属关于案件的指令,如“就说不知道”“找某某人摆平”等。

  -不得承诺一定取保、一定缓刑、一定无罪,禁止确定性结果承诺。

  4.会见依法不被监听,如遇到办案人员在场、违规监听,当场提出异议,留存证据,可向检察院、律协投诉

  三、会见过程应当开展的工作

  1.确认委托关系:告知当事人委托来源,确认是否同意本律师担任辩护人;如拒绝,记录在笔录。

  2.告知法定诉讼权利

  -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再签字;

  -有权申请回避;遭遇刑讯逼供、诱供,可以申诉控告;

  -讲解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

  3.案情询问:了解到案经过、是否实施涉案行为、侦查机关讯问内容、本人供述;询问有无自首、坦白、立功、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线索。

  4.身体与权利保护:询问身体状况;记录非法取证线索(时间、人员、具体情节),后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5.法律咨询:讲解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法律风险。

  6.分阶段侧重点

  -侦查阶段:了解案情、法律咨询、申请取保、代理申诉控告,不核实案卷证据。

  -审查起诉:核对证据、沟通认罪认罚方案、不起诉意见。

  -审判阶段:沟通质证、辩护思路、庭审流程、

刑诉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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