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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法院:对死亡抚恤金分配作出的遗嘱有效吗?被继承人刘某系临清市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与前妻育有长子刘甲、长女刘乙、次女刘丙。前妻2015年病故,2018年5月刘某与张某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张某无固定收入,长期照料刘某起居,日常开销主要靠刘某退休金。刘某再婚后,刘乙坚持每月探望、住院期间协助护理并承担部分费用;刘甲、刘丙则鲜少联络,生病期间亦未探望。
2024年6月刘某病故,原单位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58696元。刘某生前自书遗嘱载明:“抚恤金及其他一切财产均由妻子张某继承。”张某据此主张全部抚恤金,刘甲、刘丙认为应按遗产均分,刘乙主张按赡养情况分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一、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和经济补助,非死者生前个人财产,故不能通过遗嘱处分,刘某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的部分无效。
二、分配应综合考量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关系及所尽扶养义务。张某与刘某共同生活八年,贴身照料,且年事已高、无其他收入,应多分;刘乙系三子女中唯一实际履行赡养义务者,亦应适当多分;刘甲、刘丙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责,应少分。法院酌定分配比例:张某60%(计95217.6元),刘乙30%(计47608.8元),刘甲、刘丙各5%(各计7934.8元)。判决后各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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