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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自泡壮阳药酒,一不小心触犯刑事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务解析
一、简要案情
当事人经营白酒生意,店铺同时附带居住生活区。店内一共存放多坛药酒,存放区域存在明显区分:摆放在店铺对外经营展示区域、泡制玛卡、海马、红枣枸杞的药酒,用于对外售卖;检出西地那非(俗称“伟哥”药物成分)成分的一坛药酒,放置于店内居住生活区一侧。当事人辩解该坛药酒系本人身体原因、出于自我饮用目的浸泡,并非用于对外销售。药酒共计50斤左右,酒坛基本满装,尚未对外卖出。
市场监管部门上门使用快速试纸筛查,检出西地那非,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当事人刑事拘留。咨询阶段尚未取得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正式检测报告,暂时无法精准确定哪一坛药酒检出违禁成分;
办案机关提出,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坛药酒仅用于自
饮,有用于销售的嫌疑。
二、涉案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2、罪名核心要点
①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列入了西地那非,严禁人为添加到白酒、药酒、养生酒等普通食品当中,属于典型“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②本罪属于行为犯:如果是以销售牟利为目的进行
泡制,即便一瓶药酒都没有卖出去、没有产生实际危害后
果,依然可以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必须已经获利或者造成
他人身体损害后果。
③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药酒到底是纯粹自饮,还是以销售牟利为目的进行泡制。单纯个人饮用,不构成该罪;如果泡制目的包含售卖,则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
④存放位置是判断主观目的的重要客观线索:用于销售的商品通常放置于对外经营的展示区;个人自用物品一般存放于生活起居区域,不能仅凭店铺经营白酒,就推定店内所有坛装药酒一律用于售卖。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17修正)》公通字〔2017〕12号
第20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公安立案侦查实务: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当中掺入有毒、有害
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该类物质的食品,即应当立
案追诉,无最低销售金额门槛。
2、快速检测试纸结果仅属于筛查手段,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定案证据。刑事案件定罪必须委托具备CMA资质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检测报告,才能作为认定药酒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核心证据。
3、玛卡、海马等天然食材本身,正常浸泡一般不会检出西地那非阳性;试纸筛查出现阳性时,当事人有权对筛查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实验室司法鉴定。
四、本案辩护方案以及实务应对策略
(一)第一阶段(侦查初期)
1、立刻委托辩护律师会见被拘留当事人。核实笔录内容、公安机关出示了哪些证据、办案机关认定哪一坛药酒含有违禁成分。
2、律师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查阅、复制正式检测报告,核查药酒取样、封存、送检流程是否合法;对快速试纸筛
查结果提出异议,如尚未实验室鉴定,可申请重新检测。
3、固定自饮的相关理由:当事人自身身体状况、出于个人调理的泡制动机;重点收集、固定药酒存放分区的证据,区分经营售卖药酒与生活区自用药酒的摆放位置,对“为何泡制药酒、计划何时饮用”作出合理解释。
(二)核心辩护方向一:涉案药酒存放于生活区,无销售目的,属于个人自饮,不具备“销售牟利”主观故意
本罪要求行为人泡制药酒是出于生产并对外销售的主观目的。
本案当中两类药酒存放区域明显分开:玛卡海马药酒放置对外经营展示区(计划售卖);检出违禁成分药酒摆放在居住生活区。该存放布局可以印证当事人提出的“自饮”主张。
如果该坛检出违禁成分药酒仅仅打算本人饮用,从未打算出售,则缺少销售的主观目的,不满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店内其他打算售卖的普通养生药酒与涉案药酒应当严格区分开来,不能因为店铺本身经营白酒生意,直接推定坛内药酒全部用于售卖。
举证责任提示: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行为的举证义务,归属于公安机关;嫌疑人一方没有义务自证“自己没有卖过酒”。
辩护方向二:犯罪未遂辩护(若办案机关认定
存在销售目的)
如果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完全排除销售目的,但是药酒全程封存、酒坛基本满装,没有发生任何对外销售行为,没有交易记录、没有买家,则可以主张属于犯罪未遂。
依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大幅降低最终量刑。
(四)辩护方向三:检测证据合法性抗辩
1、快速筛查试纸结果≠刑事证据;
2、核查取样过程:药酒取样有没有全程录像、有没有当事人在场、检材有没有污染、送检链条是否完整;
3、如果仅有试纸结果,无司法鉴定报告,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药酒含有西地那非,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五)量刑从轻辩护要点(备选)
即便最终认定犯罪成立,可提出从轻情节:无实际
销售、无获利、未造成任何消费者人身损害后果;涉案药酒与售卖药酒分区存放、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争取缓刑。
五、风险警示
很多经营者存在误区:药酒只泡好、没有卖出去就不会犯罪。在食品、药酒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风险极高。即便是自家泡的药酒,只要主观上带有售卖想法,就有可能触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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