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构成要件

2026-08-25 1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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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的构成要件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需同时满足才能构成本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对象为他人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要求商标为已核准注册的有效商标,未注册或失效商标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许可:指未获得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授权(包括从未获得许可、超越许可范围、许可期满后继续使用等)。同一种商品/服务: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类别。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服务,或名称不同但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服务。相同的商标: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如改变字体、字母大小写、间距、颜色,或仅增加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情节严重:需达到法定的入罪标准,如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生产者、销售者、代工者、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未经许可以故意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主观上一般具有营利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只要具备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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