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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黑熊精想成立万佛衣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黑熊精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3月1日至5月31日止,3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袈裟5000件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黑熊精在按期募集袈裟数量后,拖延至6月6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通知。其他股东要求黑熊精按所认购的袈裟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黑熊精认为公司按期募集,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回收的法律规定,而且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集而不能成立至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评析]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为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二、发起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三、发起设立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依法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否则将使公司不能成立,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本案中全体发起人还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起人不同意股东要求的另一个理由是: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的这一理由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应当在募足资金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所谓的积极筹备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抗辩依据。发起人认为返还股东股本直接后果是公司因资金未按期募足而导致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因此而承担因公司不能设立的费用损失。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所支付的费用,因公司不能设立,应按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规定由各发起人承担,不能为减少或者不承担因发起设立某公司的费用而拒绝股东因公司不能设立要求返还股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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